
本圖為「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流程圖」,分為主流程與救濟流程兩部分。
【主流程】
一、起始點有兩個入口:
- 性騷擾情資:若非屬性騷擾範疇,依規定移文說明並停止後續程序;
若屬實,由軍紀、法制及輔導單位介入,並可由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。
- 被害人申訴:透過申訴管道,74小時內移轉至被申訴人所屬人事部門。
二、收件後7日內判斷是否受理:
- 若「否」:補正法定程序或重選申訴期限。
- 若「是」:3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會並指派成員調查。
三、調查完成後:
- 完成調查報告摘錄、初擬性騷擾成立與否。
- 移轉至性騷擾申訴會。
- 召開性騷擾申訴審議會。
- 主席指派專人依性騷擾申訴會審議結果作成「申訴決議書」。
四、申訴決議書作成後:
- 書面通知(密件)當事人並副知所轄機關及國防部督察長室,
並副本人事單位(屬地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所屬機關,
及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。
五、不服決議處理:
- 不服決議,20日內:向原處健機關人事業務部門提出,由復查單位執行,
性騷擾申訴復審會審議作成「申復決議書」。
- 不服決議,30日內: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訴願。
【救濟流程】(30日內,擇一管道)
依身分分三類:
1. 公務人員: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訓練委員會提出復審。
2. 軍職及幕僚:
- 不服行政處分:30日內向國軍士兵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請權益保障。
- 不服申復決議:向國軍士兵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訴願。
3. 文職教師:
- 向國軍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訴願。
- 向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。
整體流程以紅色虛線框標示「被害人不經性騷擾申訴」的替代路徑,
說明二個月內可完成申訴後聲請再議,並保留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。